根据《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有关规定,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办理2009年度在杭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和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本市区户籍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的大学生免缴。
三、参保时限及办理地点
2009年度大学生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参保手续办理的具体安排以所在高校的通知为准。
四、其他
1、在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大学生,在2009年9月1日后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已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在2010年1月底前至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服务大厅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2009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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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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