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浙江传媒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建高校。浙江传媒学院前身为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由原浙江广播电视学校和原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于2000年合并组建而成。原浙江广播电视学校起始于1978年,原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起始于1984年建立的浙江广播电视专科学校。2004年,学校正式更名为浙江传媒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紧贴传媒、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秉承“敬业、博学、求真、创新”的校训精神,积极打造卓越名校、传媒名镇、艺术名片,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传媒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传媒学院(中文简称浙传),英文全称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Zhejiang,英文缩写为CUZ。
第三条 学校有杭州钱塘、桐乡乌镇两个校区,杭州钱塘校区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源街998号;桐乡乌镇校区地址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逾桥西路998号。法定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源街998号。
学校官方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教育厅主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建立和实施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牢牢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传媒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法律法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和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节科学研究与创作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与创作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进步、艺术创作和文化创新的重要途径。学校努力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组织并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艺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创作水平,不断满足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学术创新、艺术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坚决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是学校发挥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内涵提升的重要途径。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传媒行业发展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完善社会服务运行和激励机制,优化社会服务体系,增强社会服务合力,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七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吸收、创造和传播先进文明成果,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传媒学科专业优势,加强文艺人才、特色团队、科创基地等建设,推动国家和区域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节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拓展师生国际交流渠道,引进海外智力,开展留学生教育,推动中外人文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传媒和文化领域前沿需求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建设合作研究平台,协同开展科学研究创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的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浙江传媒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研究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十一)研究审定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妇联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会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相关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相关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和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艺术学部、人文社科学部、工学部等三个学部,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主要职能为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委员会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校及相关学院、学科主要负责人、资深教授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传媒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浙江传媒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浙江省监察委员会驻浙江传媒学院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各机构职能。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授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学校—学院(部)”为基本组织框架,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系、所、教研室等机构,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部)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部)开展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试点工作。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部)务工作。
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学院(部)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相关事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隶属于学校的独立科创机构。各科创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科研创作、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尊重与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或职代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内部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基层组织按团章规定设立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妇女联合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妇女群团组织,是党委和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领导下,全体在校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党委相关部门和校团委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学院设立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在学院内行使相应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跨专业、学科、学院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参与校园文化活动,课余时间参与各类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和关涉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立德修身,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科研创作、文化、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关怀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一)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度,合同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学校设立岗位设置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方案和各类岗位人员核定办法、各类各级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处理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依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利益。
(二)敬业爱岗,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立德树人,教育和指导、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有偿兼职。
(六)学校依法规定、聘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发展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港澳台教师、访问学者、创业导师、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二级单位依法筹措办学资金。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编制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依法安排办学资金。坚持勤俭办学理念,建立精细化管理协同机制,科学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注重使用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精细化、人性化、数字化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各方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节校友会
第六十八条 浙江传媒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国内外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支持和推动浙江传媒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校友包括在浙江传媒学院及前身(含并入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节教育基金会
第七十一条 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接受广大校友、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依法接受税务、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欢迎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四节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政府部门、共建单位代表,支持学校办学、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或其他社会单位代表,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杰出校友、著名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促进社会参与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敬业、博学、求真、创新”。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标由核心图案和中英文校名组成。图案呈现长条形,图形右边有弧度,为字母“C”的抽象变形,C为Communication的首字母。标志释义如下。一面旗:举旗铸魂,红色基因;一本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一组波:光声电波,传媒境象;一条河:溪流入海,奔竞不息;一只鸽:白鸽飞翔,放飞梦想。
学校的标准色为“传媒红”(C:0 M:93 Y:61K:0 ;R:251 G:30 B:71;PANTONE1925C)。
中文字体取自著名书法家沙孟海先生集字,全称“浙江传媒学院”,简称“浙传”。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旗为长方形,基本尺寸为2400毫米×1600毫米。旗面中间为完整的校标,旗面底色为红色,校标和文字为金色。
第七十八条 学校初建于1978年,校庆日为每年10月第四周的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由院长签发,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